法院以为,因为原告甲某过于轻信犯罪嫌疑人可以无典质贷款的承诺,为了向犯罪嫌疑人证实其资信能力,甲某办理了开卡以及开通手机银行的服务,多次与犯罪嫌疑人进行电话沟通,并按照犯罪分子的指令,一步步的将自己的账户信息、密码信息等个人私密信息泄露给了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所利用,进而导致其资金损失.
从被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中,可看出被告方的柜员曾经告知原告手机银行应预留开户人本人的手机号码,(手机号码吉凶查询 www.baishicha.com)原告本人当时并未及时更改.原告在不了解手机银行的含义和详细功能以及有可能造成的风险的情况下,轻信犯罪嫌疑人而终极导致自己被犯罪嫌疑人欺骗利用,原告应当对自己的资金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而被告在为原告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向原告提供的服务存在显著瑕疵,对造成原告的损失,有一定的责任,应当酌情进行赔偿.因此,法院驳回原告甲某要求被告支付储蓄存款59900元及利息4802.62元的诉讼哀求,判令被告银行赔偿原告甲某损失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