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辩称,在陈先生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及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银行都已告知他相关的风险提示,陈先生的账户存款被盗,是由于他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账户信息。
主审法官徐苗苗以为:在开户资料中,银行亦对陈先生进行了相关的风险提示,但是陈先生在银行处办卡时预留的动态密码通知手机号码是他人的,这为他人知晓动态密码提供了可能。“我以为在存款被盗8小时后其才收到银行的短信通知,让我失去了最佳的报案时机和应对措施,造成了重大损失。”
“及时语短信通知服务”通知起止时间为8时~23时,银行不存在迟延通知的违约行为,因此银行无过错。陈先生应对自己的不谨严行为承担责任。
原告要求银行返还存款及损失的哀求,法院不予支持。
庭审时,陈先生说,去年12月15日早上8时左右,银行通过及时语短信通知其有6笔网上转账记实。